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299號聲 請 人 洪春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英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是否屆期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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