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3042號
KSEV,90,雄簡,3042,2002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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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О四二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即蓋卜餐
右原告與被告丁○○即蓋卜餐廳間給付貨款事件,因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為「丁○○
即蓋卜餐廳」,惟丁○○並非該獨資商號之負責人,也非合夥人,已據參與該商號經
營之證人乙○○證稱屬實。是原告起訴狀上被告當事人姓名欄的表示有錯誤,請於收
受裁定後七日內改正確實之負責人之姓名,否則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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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