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余忠貞即余水火之.
代 理 人 余忠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宗魁、余建築、余月清、余進發(均已歿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故相對人死亡者, 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即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余宗魁、余建築、余月清、余進發 起訴,然相對人均已分別於99年12月30日、87年1 月5 日、 78年3 月26日、99年7 月10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 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 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聲請人需先查明相對人之繼承人,另案以其全體繼承 人為相對人聲請限期起訴,始為適法,附此敘明。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