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簡字,91年度,305號
KSEM,91,雄簡,305,200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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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三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乙○○○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二、證據: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甲○○於警訊中之指述;⑶ 證人危碧雯於警訊中之證述。⑷、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可證,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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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