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沛瑾(原名黃素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 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
金額;如含違約金在內,請併予敘明為何本件重複請求違約
金?)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