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4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惠忠即阿堂喝一杯海產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燦堂 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