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414號
TPDV,100,司促,19414,201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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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毅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
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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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