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甫侑即可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鼎宏平台工程有限公
司、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森豐鷹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謝家榮」或「孫妤舒」?)。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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