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262號
TPDV,100,司促,19262,201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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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萱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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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