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僑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木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捌萬柒仟玖佰貳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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