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8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曾鈴惠即愛莉娜優兒學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山事務機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愛莉娜優兒學園之大章正本。二、請釋明愛莉娜優兒學園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 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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