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885號
TPDV,100,司促,18885,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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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鈴惠即愛莉娜優兒學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山事務機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愛莉娜優兒學園之大章正本。
二、請釋明愛莉娜優兒學園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
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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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山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