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7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宗
代 理 人 李慧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嘉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伍拾陸萬玖仟肆佰壹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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