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669號
TPDV,100,司促,18669,2011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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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錫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8669號)
(一)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94
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經濟部95年1 月2 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 號
函釋,其法人人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賴錫豐於民國93年6 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
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即日息萬
分之5.4 )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三)經查,截至100 年8 月2 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59,
669 元整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 年8 月2 日為止
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64,616 元整帳款未付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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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