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吳幸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槐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