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633號
TPDV,100,司促,18633,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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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祥國際份有限公司、陳張正芬張朝喨
佳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朝喨安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張
正芬、張朝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瑞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抑或
瑞祥國際份有限公司)。
二、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
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
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
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
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
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
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逕以非訟
程序行使其權利,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
。是以:(一)請提出法院指定相對人安禾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之破產管理人裁定及其相關文件。(二)請釋明本件票據
債權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之說明,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
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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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