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630號
TPDV,100,司促,18630,2011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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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玉皇(原名王雲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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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