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603號
TPDV,100,司促,18603,201108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時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