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文百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美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成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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