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580號
TPDV,100,司促,18580,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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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文百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美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年、月、日)及正確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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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百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