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文百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美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年、月、日)及正確利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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