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總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成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貳仟陸佰叁拾伍
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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