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570號
TPDV,100,司促,18570,2011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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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總禾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國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成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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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禾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