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466號
TPDV,100,司促,18466,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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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錦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永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已死亡並 於民國100 年7 月24日為死亡登記,有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 料附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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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