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3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莊家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惠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狀應載明相 對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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