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407號
TPDV,100,司促,18407,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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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英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840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英凱 │100年8月1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5375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8407號)
( 一) 、債務人林英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
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 年8 月13日止累計65,3
76元正未給付,其中45,375元為消費款;18,001元為
循環利息;2,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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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