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辛叔靜(即謝文彬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文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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