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069號
TPDV,100,司促,18069,2011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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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商斗山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亨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零伍萬捌仟壹佰叁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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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商斗山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商斗山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