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937號
TPDV,100,司促,17937,2011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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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宏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7937號)
(一) 、債務人蔡宏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 年8 月9 日止累計177,079 元正
未給付,其中123,126 元為消費款;44,953元為循環利
息;9,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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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