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賈鴻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