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857號
TPDV,100,司促,17857,2011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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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谷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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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