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啓仁
樓
邱真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六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7794號)
(一)緣債務人廖啓仁前就讀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邱真鳳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9,744 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廖啓仁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94,61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邱真鳳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