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773號
TPDV,100,司促,17773,2011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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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逸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家釗(即傅德益之繼承人)、傅秉華(即
傅德益之繼承人)、傅秉甲(即傅德益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傅德益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
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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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