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442號
TPDV,100,司促,17442,201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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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素燕

張錦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壹仟壹佰叁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7442號)
(一)聲請人原名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
於民國91年09月間經財政部台財融( 二) 字第091003
8786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復於民國96年8 月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六)字第09600 38452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詳如證四】在案,惟
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予敘明。
(二)債務人蘇素燕於民國86年11月03日起邀同張錦銘等為
連帶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整。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
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3.32% 計付利息外,另按本
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
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茲因債務人僅
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00 年06月03日即未依約繳付,
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屢經聲請人催
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 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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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