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海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陸仟零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7437號)
緣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有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
揭契約書第六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
日為民國88年4月7日,面額為450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
,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19」計算及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
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100年4月5
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3,486,089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人,依法、依
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