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再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繁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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