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再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泰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或「
泰鴻工程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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