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361號
TPDV,100,司促,17361,201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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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瑞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敦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東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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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煒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煒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