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334號
TPDV,100,司促,17334,201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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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冠珺(原名邱駿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7334號)
債務人邱冠珺邱駿傑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與債權人訂
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
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2,227元整。(二)利
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
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
幣214元整。(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2,22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起,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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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