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309號
TPDV,100,司促,17309,2011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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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貽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華民國國公有眷舍改建權益促進協會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國彥
彭魯蘇
許書銘
張治東
李元吉
黃子雄
楊騏鴻
張銘澤
馮軒騰
李瑞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叁佰壹拾玖
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當
得利發生之債,無共同不當得利應連帶負責之規定。是本件
聲請人即債權人請求相對人即債務人應連帶給付部分,自屬
無據,為無理由,該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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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