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309號
TPDV,100,司促,17309,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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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貽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國公有眷舍改建權益促進協會、林
建榮、黃國彥彭魯蘇許書銘、張治東、李元吉黃子雄、楊
騏鴻、張銘澤、馮軒騰、李瑞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
理,為便利法院審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應陳述使法
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
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
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聲請狀僅陳稱本件相對人無權占用聲請人所有之房屋等語
,然為使原因事實具體明確,請聲請人表明本件相對人係何
時(年、月、日)開始無權占用上開房屋(即請求損害之範
圍),以及所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448,910 元及自98年9 月
1 日起算之利息又係如何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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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