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222號
TPDV,100,司促,17222,201108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蓓玗
簡美雀
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八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
(一) 緣債務人周蓓玗前就讀鹿港高中及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簡美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9 筆,
借款本金305,710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周蓓玗自民國97年10月1 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01,935 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簡美雀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