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1年度,36號
FYEV,91,豐簡,36,200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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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三六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新欉
  訴訟代理人 黃達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 同)二十萬元,約定自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止按月分期 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借款人自借款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 到期,計尚欠本金二十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 為此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及放款資料查詢表各一紙為證,核屬相 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 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二十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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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