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021號
TPDV,100,司促,17021,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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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儉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7021號)
緣相對人鄭儉和因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
,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79426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
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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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