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963號
TPDV,100,司促,16963,201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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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同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6963號)
緣相對人張同泰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 現金卡( 卡號:00000 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07 086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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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