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960號
TPDV,100,司促,16960,2011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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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順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順江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 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 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表明請求原因事實( 含利息、違約 金之請求範圍及起迄日等計算方式) ,該裁定於100 年8 月 8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泛稱利息若干元或截至某時已結 算未清償之利息( 違約金) 若干元,尚難遽認已確依裁定意 旨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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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