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順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叁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