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厚生新紀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沅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陳寶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