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于鴻祺即普科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普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雪惠(Z000000000)為普科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普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普科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 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周雪惠之同意 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周雪惠為該公司之簿冊文 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 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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