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泰國信佳國際人力供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良成
相 對 人 上嶸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勉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 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 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 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 著有規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甚詳。
經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位於花蓮市○○路71-31 號,此有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主事務 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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