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陳女足
被 告 朱馥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一○三三號業務侵占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二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 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雷淑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