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64號
自 訴 人 尹章華
被 告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
邱德馨
曾垂紀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 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第303條第1款 定有明文,上開公訴程序之規定,依同法第343條規定,為 自訴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自訴人尹章華自訴被告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邱德 馨、曾垂紀涉犯誹謗案件,自訴狀未載明被告3人之犯罪事 實,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6日以100年度自字第64號裁定 命自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犯罪事實,且該裁定書 正本已於同年8月4日寄存於派出所之方式而為送達,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與 法定要件即有未合,依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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